兰州商学院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兰州商学院欧美同学会·兰州商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校留学海外的归国同学及海外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联合性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方针和党的留学人员工作政策。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留学人员,广泛联系他们的同学、同事及亲友,增进友谊,交流学术,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海内外留学人员、学者的桥梁和纽带。积极提供信息、开展服务,发挥作用。围绕国家的人才战略,服务兰州商学院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主管:中共兰州商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三)促进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成绩。
(四)开展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五)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
(六)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兰州商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兰州商学院建设提供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对外合作与交流开辟渠道。
(七)联络与兰州商学院有渊源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兰州商学院的沟通。
(八)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九)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内各级留学人员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本校有关的留学归国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均可入会。
(一)在海外大专院校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修一年以上的中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讲学、研究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四)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本会工作和发展特殊需要的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满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有声望的华裔和华侨学人、具有高等院校学历,并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者,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海外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本会工作。
2.加强与海内外同学、学人的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参加兰州商学院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努力为振兴中华,繁荣兰州商学院做出贡献。
4.按期缴纳会费。
5.积极发展会员。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商学院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兰州商学院省群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商学院党委统战部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商学院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