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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2011-11-09 23:26  

兰州商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草案)

总 则

兰州商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兰州商学院侨联),是兰州商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由本校归侨、侨眷组成的全校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联系本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兰州商学院侨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增进友谊,交流学术,积极提供信息、开展服务,发挥作用。围绕国家的人才战略,服务兰州商学院的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各项事业发展。  

第一章任 务
第一条 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

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二条 参与兰州商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兰州商学院的发展而积极工作。

第三条 弘扬中华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为兰州商学院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促进我校与外界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

第五条 加强兰州商学院侨联的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二章会 员

第七条 依据甘肃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省侨联)章程规定,兰州商学院侨联为省侨联的团体会员。兰州商学院侨联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会员有权参加兰州商学院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兰州商学院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兰州商学院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条例,维护侨联声誉,自觉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所交付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组织制度

  第十条兰州商学院侨联设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处理兰州商学院侨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的主席由归侨、侨眷担任,任期5年。其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上级侨联和兰州商学院党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受兰州商学院党委领导,接受甘肃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

第四章经 费

  第十五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兴办企业、事业的收入
3、热心侨联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4、其他收入
5、经费用于开展各项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资 产

  第十六条 兰州商学院侨联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财产;自办企业、事业资产的积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兰州商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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