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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1-11-09 23:27  

兰州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兰州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自愿组成,具有行业性、统战性、知识性的联谊型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加强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交流和合作,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统战部,本会接受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领导,业务及活动受甘肃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校党委统战部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暂设在党委统战部统战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党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发挥会员的智力优势,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和甘肃经济繁荣做贡献。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组织会员开展境内外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  

()、围绕会员思想和工作需要,举办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向各级领导班子、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和学术团体培养输送优秀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章会员(理事)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以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为主体。也可以吸收与我校有密切联系的、曾在我校学习工作过的社会新阶层包括私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各方面人才参加。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教书育人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有相关组织或会员推荐;
 

()、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首批会员为发起人,由校党委统战部征求意见,召集会议通过章程,并履行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决定终止事宜;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理事会;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并经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
)、特殊情况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及增免常务理事,事后向理事大会说明;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政府的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理事)会费。会员(理事)每届(三年)交纳一次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管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料齐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认真接交。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兰州商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按程序履行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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